array(5) { ["chapterid"]=> string(8) "43234687" ["articleid"]=> string(7) "6228947" ["chaptername"]=> string(8) "第20章" ["content"]=> string(2460) "没想到会耽误时间。”

李经理则通过视频连线作证:“法官大人,我跟林晚对接的时候,她确实多次提醒我‘公司规定到付邮件拒收,请寄付’。

这次寄到付,是我这边的行政助理刚入职,不懂规矩,弄错了。

我昨天下午一直在开会,没看微信,晚上看到林晚的消息时,快递已经被退回去了。

没办法,我们公司的董事会今天早上要审核合同,只能找别的公司合作。

这件事,主要是我这边的失误,林晚没有错。”

李经理的证词,彻底推翻了T公司 “林晚故意报复公司” 的说法。

听完双方的辩论和证人证言,法官陷入了沉思。

法庭里一片寂静,只能听到时钟的滴答声。

林晚坐在被告席上,手心全是汗 —— 她知道,现在就等着法官的判决了。

几分钟后,法官抬起头,清了清嗓子,宣布了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林晚在收到到付邮件后,严格按照原告T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收发管理制度》拒收,且已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告T公司以‘被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起诉被告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T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规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满三年,未满三年六个月,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六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月工资按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8500 元计算,共计 51000 元)。

综上,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T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T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林晚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 51000 元;三、案件受理费 60800 元,由原告T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听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林晚的眼泪忍不住掉了下来。

这不是委屈的泪,而是释然的泪 —— 她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终于让T公司为他们的双标和绝情付出了代价。

T公司的" ["create_time"]=> string(10) "17621336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