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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ng(8) "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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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ng(2436) "00 万元的合同金额,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 100 万元合作收益。
根据《C国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一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刘律师说完,拿出了一系列 “证据”—— 包括T公司与C城文旅签订的《项目合作意向书》(复印件)、《损失计算明细》(由T公司财务部门出具)、《员工手册》(其中有一条写着 “员工应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故意损害公司财产”)。
林晚坐在被告席上,听着刘律师的话,心里又气又好笑 —— T公司竟然把 “按制度办事” 说成 “故意损害公司利益”,还编造了 “100 万元间接损失”,真是荒谬。
轮到张律师发言时,他站起身,语气平静却有力:“法官大人,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首先,我的当事人林晚是严格按照原告公司的《行政收发管理制度》拒收邮件,不存在‘故意’或‘违约’。”
张律师把《行政收发管理制度》原件递到法官面前,翻到第 8 条:“法官大人,您看这里,原告公司明确规定‘所有到付邮件、不明来源邮件一律拒收,特殊情况需经行政总监审批’。
我的当事人在收到到付邮件后,多次尝试联系甲方确认邮件内容,并按规定拒收,完全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
接着,张律师又拿出林晚与李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在与甲方对接时,曾三次提醒对方‘公司规定到付邮件拒收,请寄付’,并且在拒收邮件后,第一时间联系甲方,告知情况并要求重新寄件。
这证明我的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提醒和告知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刘律师立刻反驳:“被告虽然提醒了甲方,但她明知邮件可能是重要合同,却没有及时向上级汇报,也没有申请特殊审批,存在重大过失!”
“原告的说法不能成立,” 张律师立刻回应,“首先,原告公司的制度中并未规定‘收到可能是重要合同的到付邮件,必须向上级汇报或申请特殊审批’,我的当事人没有义务超出制度范围行事。
其次,我的当事人在收到邮件后,曾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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