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5) { ["chapterid"]=> string(8) "41753641" ["articleid"]=> string(7) "5954244" ["chaptername"]=> string(8) "第14章" ["content"]=> string(2608) "我们做到了!”

张浩憨厚地笑着:“多亏了鸢姐!”

小周也兴奋地附和:“是啊!

鸢姐太厉害了!”

我站在明亮的落地窗前,看着窗外车水马龙。

阳光洒在身上,暖洋洋的。

重生后第一次,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命运的方向盘,终于牢牢握在了自己手中。

离婚官司,也进入了最后的拉锯。

江砚请了最顶尖的律师团,试图在财产上做文章。

但我那份签好字的、主动放弃绝大部分财产的协议,成了最有力的证据。

我的律师步步紧逼。

法庭上,我和江砚隔空相对。

他瘦了很多,眼下的乌青很重,西装穿在身上显得有些空荡。

看我的眼神极其复杂,有恨,有不甘,有疲惫,甚至还有一丝……难以置信的陌生?

他的律师还在据理力争,试图证明我“意图不轨”、“转移财产”。

我的律师则沉稳地出示证据:我的婚前财产证明,婚后个人账户流水,那份协议,以及我主动搬离婚房的证明。

法官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最终宣判那天。

法庭肃穆。

法官敲下法槌,声音清晰:“本院认为,原告黎鸢与被告江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鉴于原告黎鸢在诉讼前已签署自愿放弃除个人婚前财产及婚后个人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元整)外一切财产要求的协议,且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江砚主张原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江砚在庭审中提出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伍佰万元及房产一套(作为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之条件)一事,因原告明确拒绝,且本案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该补偿提议与本案财产分割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黎鸢与被告江砚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名下现有财产归属维持现状(即按原告黎鸢所签协议履行)。

被告江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黎鸢生活安置补偿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江" ["create_time"]=> string(10) "17567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