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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ng(8) "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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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ng(2528) "“经营困难”的狡辩和法官要求对方提交数据说明时那不容置疑的语气。
赵铭律师的工作并未停歇。
他针对首次庭审的情况,撰写了详尽的代理意见补充说明,再次强调了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却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并针对“经营困难”这一挡箭牌,准备了犀利的驳斥观点。
几天后,法院通知双方再次开庭。
这一次,焦点更加集中。
审判长开门见山:“被告,针对本庭上次要求,关于你方OA系统、考勤机原始数据无法提供的技术说明,以及所谓‘经营困难’的举证,请予出示并陈述。”
王大伟的律师站起身,表情略显尴尬地提交了一份薄薄的技术说明函,来自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技术服务公司”,含糊其辞地声称“因服务器迁移过程中意外断电,导致部分历史数据块损坏,正在尽力修复云云”,却拿不出任何具体的故障日志、维修记录或第三方鉴定证明。
接着,他又提交了几份财务报表复印件,试图证明公司近期利润下滑。
“审判长,我方当事人确实面临暂时的资金周转压力,这属于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经营风险,绝非恶意拖欠工资。
公司正在积极寻求融资,一旦资金到位,将第一时间补发所有薪酬。”
赵铭律师立刻起身,言辞锋利如刀:“审判长,我方对被告所谓‘技术故障’的说法表示严重质疑!
一份缺乏任何技术细节、无公章、无具体责任人签署的说明函,其证明力几乎为零。
这更像是为逃避举证责任而临时炮制的托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且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我方主张,被告持有的完整考勤、OA审批记录足以证明原告的加班事实及被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径,其拒不提供,应依法推定我方主张成立!”
他顿了一下,转向那所谓的“经营困难”证明,语气中带着毫不掩饰的讥讽:“至于‘经营困难’?
审判长,几张显示利润下滑的报表,根本无法等同于‘无力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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