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5) { ["chapterid"]=> string(8) "41734569" ["articleid"]=> string(7) "5951334" ["chaptername"]=> string(8) "第15章" ["content"]=> string(2548) "或休息日的工作成果文件(设计稿、代码提交记录、报告文档)。

然后,他出示了公司的打卡记录,显示谢言多次在工作日加班至深夜,以及在某些周末有打卡记录,与上述工作成果的完成时间相互印证。

最后,他提到了那个“自动回复脚本”的运行日志。

“该证据并非如被告所言,证明原告消极抵触。

恰恰相反,它客观反映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层在非工作时间发送工作指令的频繁性和不可预测性,已迫使原告不得不采用技术手段予以应对。

这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不合理地侵占劳动者休息时间的有力佐证。”

赵律师环视法庭,声音沉稳有力:“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存在长期、系统性地在劳动者休息时间安排工作的事实,且原告已实际提供了劳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应依法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工作。”

轮到被告质证。

王大伟的律师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置可否,但反复质疑其“证明目的”:“消息存在不等于工作安排,更不等于实际进行了加班工作。

完成时间也可能是因为原告自身工作效率问题导致拖延至深夜。”

对于打卡记录,他更是抛出早已准备好的说辞:“审判长,我公司的考勤记录仅能证明员工在公司的物理存在,无法证明其在该时间段内具体从事了工作内容。

原告完全可能是留在公司处理私人事务,或者,正如其自动回复脚本所显示,他可能人并不在公司,只是脚本在运行?”

他甚至当庭提交了一份由公司几名“忠心”员工签署的、内容含糊的“情况说明”,试图证明“公司从不强制要求加班,文化宽松自由”。

审判长仔细听着,不时低头记录,偶尔打断要求双方对某个证据焦点进行补充说明。

“被告,”审判长看向王大伟的律师,“原告方申请法院调取你公司内部OA系统的原始审批流程记录、考勤机后台原始数据以及内部通讯服务器的相关日志。

你方意见如何?

能否提供?”

王大伟的律师显然早有准备,面露难色:“审判长,非常抱歉。

由于公司近期进行服务器迁移和技术升级,部分历史数据的存储出现了一些……技术故障,可能无法完" ["create_time"]=> string(10) "1756697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