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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ng(8) "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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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ng(2536) "谈:“现代社会,工作模式日趋灵活,通讯工具带来的便利性不可避免会模糊工作与生活的物理界限。
领导在下班后发送信息,可能是提醒,可能是分享,可能是基于对员工职业素养的信任进行非紧急事务的知会。
这体现了公司人性化、扁平化的管理风格,如何能武断地等同于‘工作安排’?”
“原告声称的‘加班’,缺乏公司的正式安排或审批流程支持。
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信息的存在,无法证明其性质属于强制性的工作指令,更无法证明原告在该时间段内进行了实质性的、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劳动。
相反,”律师话锋一转,指向谢言,“原告自行编写的所谓‘自动回复脚本’,恰恰证明其本人并未在意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一种对工作通讯的消极抵触情绪体现,这与我方倡导的积极合作企业文化背道而驰。”
他最后总结,语气几乎带着一丝悲悯:“审判长,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绝不鼓励对‘加班’概念的滥用。
如果仅因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查看了工作信息或进行了简单回复就认定为加班,无疑将极大加重企业负担,扭曲正常的劳资关系,甚至阻碍经济发展。
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关于加班费的无理请求。”
一番话,偷换概念,避重就轻,试图将王大伟深夜派活的行为美化成“管理风格”和“信任”,将谢言的维权斥为“滥用”和“消极抵触”。
谢言听得心头火起,但赵律师轻轻按了一下他的手臂,示意他冷静。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环节。”
审判长声音平稳,不受双方情绪影响,“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赵律师从容起身,开始逐一出示证据。
他将证据分组,逻辑清晰:第一组,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
对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经营困难”导致延迟发放,非恶意拖欠。
第二组,证明加班事实:他出示了微信、钉钉聊天记录的公证书和原始记录截图,重点突出了那些带有明确指令性、紧迫性字眼(“立刻处理”、“明早就要”、“必须完成”)且在深夜或节假日发送的消息。
他接着出示了与这些指令相对应的、完成时间显示在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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