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5) { ["chapterid"]=> string(8) "40881071" ["articleid"]=> string(7) "5780621" ["chaptername"]=> string(8) "第19章" ["content"]=> string(2590) "且被告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行为,情节恶劣。

其主张怀孕并要求照顾之理由,经鉴定证实与原告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官威严的声音在法庭回荡:“一、准予原告陈默与被告林薇薇离婚。

二、本市XX区XX路XX号‘君悦府’小区X栋XXX室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陈默所有。

三、夫妻共同存款、车辆(品牌型号XXX)归原告陈默所有。

四、被告林薇薇转移、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二百九十八万七千六百元,及其孳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陈默。

五、被告林薇薇转移至案外人王硕处的奢侈品(详见附表清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默。

六、被告林薇薇名下隐匿于其母李某某名下的本市阳光花园小区7栋302室房产,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该房产归原告陈默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该房产现价值扣除共同还贷部分后的相应折价款,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或另案处理)。

七、驳回原告陈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林薇薇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林薇薇负担。”

“净身出户?”

林薇薇瘫坐在被告席上,听完判决,眼神空洞,嘴唇无声地翕动着,反复咀嚼着这四个字。

忽然,她像是被这四个字彻底点燃了,猛地爆发出歇斯底里的狂笑,指着法官,指着周锐,最后指向面无表情的我,声音尖利得如同夜枭:“净身出户?!

哈哈哈!

好啊!

陈默!

你好狠!

够狠!

房子、车子、钱!

连我那些包你都要抢回去?!

那些包是我的!

是我自己买的!

是我的命!

你凭什么?!

凭什么!”

她状若疯狂地嘶吼着,目光扫过周锐展示在证据清单上的那些名牌包的图片,尤其是那几个限量款的爱马仕和香奈儿,眼神里充满了刻骨的怨毒和不甘。

“你的包?”

一直沉默的我,终于冷冷地开" ["create_time"]=> string(10) "1753859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