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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ng(8) "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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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ng(2590) "且被告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行为,情节恶劣。
其主张怀孕并要求照顾之理由,经鉴定证实与原告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官威严的声音在法庭回荡:“一、准予原告陈默与被告林薇薇离婚。
二、本市XX区XX路XX号‘君悦府’小区X栋XXX室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陈默所有。
三、夫妻共同存款、车辆(品牌型号XXX)归原告陈默所有。
四、被告林薇薇转移、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二百九十八万七千六百元,及其孳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陈默。
五、被告林薇薇转移至案外人王硕处的奢侈品(详见附表清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默。
六、被告林薇薇名下隐匿于其母李某某名下的本市阳光花园小区7栋302室房产,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该房产归原告陈默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该房产现价值扣除共同还贷部分后的相应折价款,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或另案处理)。
七、驳回原告陈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林薇薇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林薇薇负担。”
“净身出户?”
林薇薇瘫坐在被告席上,听完判决,眼神空洞,嘴唇无声地翕动着,反复咀嚼着这四个字。
忽然,她像是被这四个字彻底点燃了,猛地爆发出歇斯底里的狂笑,指着法官,指着周锐,最后指向面无表情的我,声音尖利得如同夜枭:“净身出户?!
哈哈哈!
好啊!
陈默!
你好狠!
够狠!
房子、车子、钱!
连我那些包你都要抢回去?!
那些包是我的!
是我自己买的!
是我的命!
你凭什么?!
凭什么!”
她状若疯狂地嘶吼着,目光扫过周锐展示在证据清单上的那些名牌包的图片,尤其是那几个限量款的爱马仕和香奈儿,眼神里充满了刻骨的怨毒和不甘。
“你的包?”
一直沉默的我,终于冷冷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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